有限批准是指继承人仅在继承所得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和遗赠的情况下批准继承的制度。
有多位继承人时,各继承人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清偿死者的债务及遗赠,得准继承(民法第1029条)。
继承的原则是不仅继承死者的主动财产,而且还继承债务等被动财产。但是,如果继承财产和债务的规模不明确或者难以轻易确认债务的存在,则可以通过有限的批准,仅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继承人给予限制批准时,应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继承开始地家庭法院申报限制批准,并附具继承财产清单(民法第1019条第一项、民法第1030条第一项、家庭诉讼法第44条第一项第6项)。
与放弃继承不同,有限批准需要准备一份继承资产清单并将其提交给法院,因此在准确识别死者的资产和债务之前必须先准备一份继承资产清单。为此,通常会使用安全继承一站式服务或继承人财务交易查询服务来查询死者的资产和债务。
经特别批准时,如有已处分的财产,必须一并提交清单及价值(民法第1030条第2款)。
继承人可以在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 3 个月内给予有限批准。但是,家庭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延长期限(民法第 1019 条第 1 款)。
特殊情况下,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无重大过失不知道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并给予简单批准的,可以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有限批准。这称为特别有限批准。
本案中的“重大过失”是指继承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知道继承债务超过继承财产,但因疏忽而未能知晓这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判决,2010 Da7904,2010年6月10日)。
一旦有限接受被接受,继承人将保持继承人的地位,并仅以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为限对死者的债务和遗赠负责。
因此,继承人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超过继承财产的债务。
但在获得有限批准后,继承财产必须按照民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履行向债权人公告、清偿手续等一定义务。
有限批准人必须自有限批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一般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有限批准的事实,并告知其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或赠与,期间不得少于两个月(民法第1032条第一项)。
债权报告通知书必须注明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报告的,将被排除在清算之外。除了通知之外,有限批准人还必须要求其认识的每个债权人提供索赔报告。
当债权的报告/公告期届满时,有限批准人必须使用继承的财产,按照每项债权金额的比例偿还在该期限内报告的债权人和有限批准人所知的债权人。但不能损害优先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