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监护是指对因疾病、残疾、年老等原因导致精神障碍而缺乏处理事务能力的成年人,通过家庭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在财产管理和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广泛的保护和支持的制度(见民法第12条)。
委托人、配偶、四级血亲以内的亲属、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人、有限监护人、有限监护监督人、特定监护人、特定监护监督人、检察官或地方政府负责人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有限监护。
家庭法院在审查被监护人的状况和保护需要后,决定是否启动有限监护以及监护人的权力范围。
因疾病、残疾、年老等原因丧失处理事务能力的,可以启动有限监护。
法院会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决策能力程度和所需保护的范围,启动比成人监护更有限的监护。
家庭法院指定有限监护人时,必须尊重有限监护人的意愿,并考虑有限监护人的健康、居住关系、财产状况、将成为有限监护人的职业和经验、与有限监护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其他情况(如果公司成为有限监护人,则指业务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公司或其代表与有限监护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民法)第936条第4项及第959条之3第2项)。
一旦作出有限监护开始的判决,家庭法院可以确定有限监护人必须征得有限监护人同意的诉讼范围(《民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此,有限监护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意权或代表被监护人采取法律行动。与成人监护不同,有限监护人并不参与所有事务,但会在必要的范围内为受监护人提供支持。
有限监护人在管理财产和保护有限监护人时,必须考虑各种情况并以适合该人福利的方式处理事务。如果不与有限监护人的福利相冲突,则必须尊重有限监护人的意愿。此外,监护过程将受到法院的监督。
当受监护人死亡或因恢复处理事务的能力而不再需要监护时,有限监护可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