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权利,并顺利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用户申诉,制定以下处理政策。本公司修改个人信息处理政策时,将通过网站公告(或个别公告)予以公告。
公司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目的,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将征求事先同意。
个人信息文件名 :法律咨询申请人个人信息档案
· 个人信息项: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 领取方式:网站(在线咨询/简易咨询)、电话/传真
· 保留依据:根据用户要求申请法律咨询
· 保存期限:5年(合同或撤销认购等记录:5年)
① 公司在依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约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② 与法律咨询相关的个人信息自同意收集和使用之日起至保留期限结束时保留并用于上述目的。 (保存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合同或订阅取消等记录5年)
本公司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目前,该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法人为了顺利进行个人信息处理而委托个人信息处理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禁止以履行委托业务目的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重新委托的限制、受托人的管理和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② 委托作品的内容或委托人发生变更时,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及时予以披露。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
② 第 1 款规定的权利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行使,公司将立即采取行动。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的错误时,公司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第一项规定的权利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等代理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所附表格提交授权书。
原则上,公司在达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本公司正在采取以下技术、管理和物理措施以确保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官
· 姓名:高美珍(代表律师)
· 联系方式:02-593-0549,contact@sunhanlaw.co.kr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公司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可以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本公司将及时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施行,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如有补充、删除或更正变更的,将在变更实施前7日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
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26年8月18日网站重组情况对标注方式进行了修订。